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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與丈夫開始同居生活時19歲,還未到法定婚齡,你們屬于非法同居關系;自您達到法定婚齡之日起,你們已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,您與張某轉化為事實婚姻關系;死者張某留下的20萬元存款,是你們夫妻的共同勞動收入,您應當對其中的10萬元存款享有所有權,另10萬元為死者張某的遺產,由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張某的父親、妻子、子女平均分配。根據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釋,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,應當區別對待:(一)1994年2月1日以前,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,按事實婚姻處理。(二)1994年2月1日以后,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,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;未補辦結婚登記的,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。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,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,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比例很高。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:(1)傳統習俗的影響。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,許多人認為,只要舉行了婚禮,親朋好友認可,就是夫妻了,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。(2)婚姻登記不方便。我國幅員遼闊,對于地理位置偏遠、交通不便的地區,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。(3)登記制度不健全。比如,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,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。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,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。(4)婚姻登記搭車收費。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、戶口遷移保證金等。(5)法制宣傳不夠。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,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。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,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,故意不登記,造成事實婚姻狀態。你如果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,可以要回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和繼承你丈夫的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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