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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,你好!我現在居住的房屋是于2002年購買他人的舊房屋拆除后重建的。當時購買賣主的房屋時,賣主在外地工作長年不回本地,賣主的鄰居,現在也是我的鄰居(在我家馬路對面),乘賣主長期不在家,在賣主房屋門口前坪左側處上種了一些蔬菜。當時我在拆除舊屋重建時(2002年),鄰居主張前坪左側處是她的菜土,不準我出入,實則前坪是公用土地。后在街委的調解下,我和她簽了個協議,內容是:前坪是她的菜土,我賠償她3千元青苗費,我和她共同使用該菜土,不準在該菜土上建建筑物。后該菜土范圍被我打成水泥路,費用都是我出的?,F,鄰居準備出賣她的房屋與第三人,請問,我和鄰居簽訂的有關前坪的協議,對第三人有約束力嗎?第三人對前坪有主張的權利嗎?
您好,云法律網專業民商法律師為您解答如下:
按你的表述,你與鄰居簽訂的協議是經街委調解后達成,有法律效力,現你鄰居想把屬她有權使用的前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,也屬合法。若你鄰居在出賣房屋時,沒有把該前坪包括進去的,那么第三人對該前坪就沒有權利主張使用。
根據《合同法》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,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。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,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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